法制網見習記者馬維博 通訊員張建忠 聶肖瓊
  時值盛夏,也到了旅游旺季,出門旅游成為不少人的選擇。可是,對於不遵從景區內的告知、警示標誌,未按照景區指示線路游覽而受傷的游客,景區是否該擔責呢?
  近日,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,法院判決,游客不走指定線路,景區不用賠償,依法駁回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。
  日前,河南省沁陽市市民孫先生進入沁陽市神農山景區旅游。在入口處,景區管理局設置有旅游線路導示圖和游客須知欄,提示游客按指定線路游覽,不要到偏僻和設有禁行標誌的地方去。
  但孫先生進入景區後,並未按景區導示圖指引的線路行走,脫離旅游線路後行至神農山莊附近一懸崖處,並向上攀爬採摘野菊花,不慎跌落下來。
  景區工作人員及時發現後將孫先生送進了醫院。但9萬餘元的醫療費到底該誰承擔,雙方卻起了爭執。孫先生說:“當時我行至一處景點附近時,由於景區在道路旁未安裝防護設施,也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,因路滑不慎跌落到山下。所以,景區應該賠償我各項損失的80%,即72749.536元。”
  對此,神農山景區管理局的負責人有不同的看法:“我們景區已經對游客履行了告知、警示義務和必要的提示、救助義務。在景區入口處設置的游客須知欄上已經明確告知‘請按指定線路游覽,不要到偏僻和設有禁行標誌的地方去。’而孫先生行走區域已經超出我們的安全保障義務範圍。所以,孫先生的損失,我們不能承擔。”
  孫先生一怒之下將該景區管理局告上了法庭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根據我國《侵權責任法》第三十七條規定:“賓館、商場、銀行、車站、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”神農山景區管理局在景區入口附近設置了游客須知欄,提示游客應按指定線路游覽,不要到偏僻和設有禁行標誌的地方去。孫先生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其在進入景區游覽時應當註意閱覽游客須知和旅游線路導示圖,並按照導示圖上的線路游覽,更應預見到攀爬懸崖會對自己的人身安全帶來危險。但孫先生在進入景區後未按導示圖指引的線路游覽,而是在到達景區游覽線路終點時,仍繼續向前行走,並因攀爬懸崖導致跌落受傷,因此其應對自己受到的損害承擔全部責任。
  因神農山景區管理局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,孫先生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。最終,法院依法駁回了孫先生的訴訟請求。  (原標題:游客不走指定線路 出事故景區不擔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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